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期交纳党费是党员应尽的义务,也是党员增强党性观念的基本体现。做好党费工作,是党组织的一项经常性任务,也是加强党员教育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二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 号)《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工作的通知》(组电明字〔2017〕5号)和《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7〕324 号)等精神,结合机关党委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党员组织关系隶属于中共新乡学院机关委员会的全体党员。
第二章 党费收缴
第四条 党员交纳党费,以每月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具体以党委组织部、人事处核算比例数额为准。
第五条 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机关党委批准,组织部备案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第六条 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当月党费。
第七条 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党员外出期间,可以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第八条 每名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一般不超过1000 元,根据自愿可以多交,自愿一次再多交 1000 元以上的部分,全部上缴中央,参照大额党费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基层党组织年初核定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年内一般不变动。因国家或学校工资体系政策性调整、党员职务职称聘岗等级等原因使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党员应从新工资标准落实的当月起,以新工资收入计算基数并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第十条 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 个月。
第十一条 各党支部应当设立党费管理员,协助组织委员按规定收缴党员党费。党员在交纳党费时,党费管理员应如实在《党费缴款簿》记载党员每月收缴党费情况。各党支部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第十二条 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 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三章 缴纳时间和办法
第十三条 一般每月20日为党员缴纳党费时间,25日以前各党支部使用“新乡学院校园缴费平台”上缴党费。缴费完成后,各党支部党费管理员携带《党费缴款簿》红联,党支部书记签字、盖章后,到机关党委办公室换取党费收据。
第十四条 各党支部每月按时上交《党费缴款簿》红联,白联由各党支部留存。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机关党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