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规章
中共新乡学院机关委员会党支部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4-05-14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机关党支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推进机关党支部委员会议事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增强机关党支部政治功能和组织功能,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和党内有关法规,结合机关党委工作实际,制定本议事规则。

二、议事范围

第二条 党支部委员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如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党支部委员会议由书记召集主持,书记不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委员召集并主持。其议事范围主要包括:

(一)上级党组织文件、政策的传达及贯彻落实的重要措施;

(二)党支部党员大会决议的实施方案和主要措施;

(三)党支部建设规划、年度计划和总结;

(四)党支部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群众工作和工会工作;

(五)决定部门表彰和推荐上级表彰的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

(六)重大突发事件处理;

(七)其他需要会议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三、议事程序

第三条 党支部委员会的议题应由党支部提出确定。

第四条 拟提交党支部委员会研究的文件、材料或方案,一般应提前送给党支部委员会成员,以便对所研究的问题充分思考,做好发表意见的准备,保证党支部决策的正确性和科学性。

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支部委员会议的,书记、委员可临时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党支部委员会报告。

党支部委员会议研究、决定的内容,必要时要及时向机关党委报告,并主动接受党支部和党员群众的监督。

四、议事规则

第七条 党支部委员会会议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可进行。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向党支部书记请假。根据工作需要,会议主持人可确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党支部委员会议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党支部书记应当最后表态。

会议进行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但不得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方式。

会议应有专人记录,并将记录存档作为依据。经会议讨论通过的,以党支部委员会名义上报或印发的材料,由党支部书记签发。

十一党支部委员会议对重大问题的决定必须开展好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充分酝酿讨论。

十二党支部委员会议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本人必须回避。

十三党支部委员会议的讨论、决策过程,以及需要保密的有关内容和决议,与会人员必须严格保密,违者追究其相关责任。

十四经集体决定的事项,任何个人无权擅自改变,个人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也可以向上级组织反映,但在本级或上级组织未作出改变之前,必须无条件执行,且应当以集体的决定或意见对外表态。

第十对党支部委员会议的决议,应明确负责同志、实施意见及办结期限等,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党支部委员会成员应当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抓好落实。

五、附则

第十六本规则由机关党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