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切实加强和改进机关党的工作,充分发挥机关党组织作用,推进党建工作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及学校党委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党建工作有关事项请示报告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贯彻民主集中制。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机关各党支部向机关党委请示报告党建工作有关事项。
本办法所称请示,是指机关党支部向机关党委就相关事项请求指示或者批准;所称报告,是指机关党支部向机关党委呈报相关事情和情况;所称报备,是指机关党支部向机关党委报备相关事情和情况。
二、请示事项
第四条 下列有关事项,机关党支部应当向机关党委请示:
(一)落实校党委、机关党委党的建设部署要求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
(二)党支部的设置调整,主要包括党支部的新建、更名、建制形式调整等事项;
(三)党支部换届、委员会组成以及党支部委员会的组成;
(四)党员发展中需要请示的有关事项;
(五)对党员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理事项;
(六)向上级党组织推荐优秀干部或人才人选;
(七)机关分工会需要请示的有关事项;
(八)其他应当请示的有关事项。
第五条 下列有关事项,下列事项不必向机关党委请示:
(一)属于自身职权范围内的日常工作;
(二)上级党组织就有关问题已经作出明确批复的;
(三)事后报告即可的事项等。
三、报告事项
第六条 下列有关事项,机关党支部应当向机关党委报告:
(一)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的有关情况;
(二)学习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校党委、机关党委的有关会议精神、文件要求的有关情况;
(三)党支部党建工作年度计划、年度总结;
(四)机关党支部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报告;
(五)党建工作考核和巡察中发现的有关问题及整改情况;
(六)党员受到表彰奖励或者涉及违纪违法的情况;
(七)机关分工会的教职工意见建议、举办的文体活动、开展的各类比赛等有关事项;
(八)其他应当报告的有关事项。
第七条 下列事项不必向机关党委报告:
(一)具体事务性工作;
(二)没有实质性内容的表态和情况反映等。
四、报备事项
第八条 下列有关事项,机关党支部应当向机关党委报备:
(一)党支部委员会成员及分工;
(二)党支部委员会成员的变动;
(三)其他应当报备的相关事项。
五、请示、报告、报备程序
第九条 机关各部门向学校党委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和汇报重要工作,一般应当同时抄报机关党委。
第十条 向机关党委请示有关事项,应当事前请示。情况紧急来不及事前请示的,应当按照规定履职尽责,并及时进行后续请示报告。提出请示应当阐明请求事项及相关理由。
第十一条 根据工作需要和缓急程度,采用书面、口头方式向机关党委请示报告报备相关事项。书面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书面报告视情采用正式报告、信息、简报等方式,简明扼要,具有实质性内容,力戒形式主义。口头请示报告视情况采用通话、当面、会议等方式,并做好记录和资料留存备查。涉密事项的请示报告,严格按照保密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机关党支部需要向机关党委请示报告报备的其他事项,按照有关要求办理。
六、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机关党委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